校园公告

关于印发《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4-11-24
米立华
14908

各市州教育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其三中、四中全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要求,我厅在《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细则》(湘教师字〔2002〕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
    从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反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以来,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方向和目标任务,充分体现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及系列教师专业标准对教师队伍的新要求,充分发挥特级教师评选机制的激励、导向作用,更新评选内容,完善评选标准,改革评选方式,优化评选程序,遴选出符合时代特征和要求、引领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特级教师,为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标准》的特点
    1.导向性。一是体现德育导向,《标准》将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作为特级教师评选的首要条件,在评选过程中对师德师风、教书育人表现突出的教师实行加分;强调教师始终把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方法论放在学生成长发展的首位,把德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二是体现法制导向,《标准》突出强调依法从教、依法治校和民主治校,设置违法违纪一票否决情形,有利于引导广大学校和教师增强法制意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常规管理。三是体现向一线教师倾斜导向,在评选比例设定上确保一线教师参评特级教师的主体地位。四是体现向农村教师倾斜导向,对有农村工作经历或支教经历的予以加分。五是体现向教育教学实际倾斜导向,《标准》设置授课、答辩环节,考察了解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真实水平,对教育教学表现特别优秀者予以加分。
    2.针对性。根据参评对象的不同岗位特点分类制定了普通中小学专任教师类、普通中小学校长类、幼儿园专任教师类、幼儿园园长类和教研人员类等五类特级教师评选标准,充分体现不同岗位的专业性、差异性和重要性,有利于引导不同岗位教育工作者教育思想、专业思想和职业思想的形成与不断发展,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更加切合岗位实际。
    3.时代性。《标准》把实施素质教育、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推动教育公平和推进教育信息化等作为特级教师评选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力求充分反映新时期教师职业的时代要求和任务。
    4.实践性。《标准》强调把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构建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落实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课程目标和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等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导向,注重教师个人教学反思、教学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注重对教育教学实践的考察,注重同行专家、师生、家长和社会的考核评价,淡化对发表论文、主持课题和出版专著的要求,评选过程更加科学、务实。
    三、有关要求
    《标准》既是对各类人员参评特级教师条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开展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标准》专题学习活动,帮助广大中小学教师准确理解《标准》的基本内涵,全面把握《标准》内容和评价指标体系,把《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和职业素养的重要导向。

附件:1.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标准(普通中小学专任教师类)(试行)

  2.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标准(普通中小学校长类)(试行)

  3.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标准(幼儿园专任教师类)(试行)

  4.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标准(幼儿园园长类)(试行)

  5.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标准(教研人员类)(试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