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支出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财务报账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1. 单笔1万元以下财务支出,必须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方可报账;
2. 单笔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支出,组成谈判小组(经办人、总务科负责人、分管领导等人参与),财务报账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外,必须有纪委参与验收,纪委书记签字,方可报账;
3. 单笔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支出,纪委必须派人参与价格谈判监督工作,财务报账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外,必须有纪委参与验收,纪委书记签字,方可报账;
4. 单笔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开支,按财政部门和法律法规要求程序办理,纪委书记签字,方可报账;
5.单笔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须报校长同意,再按上述程序执行;单笔10万元以上开支,首先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再按上述程序执行;
6.本规定从9月1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在学校。
湘西州民族中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