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输送更多品学兼优的人才,中国建设银行特别关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1.2亿元人民币,共同实施“建设未来——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
第二条 为实施好“建设未来——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以下简称成长计划)的项目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证成长计划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成立“建设未来——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全国、重点是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以及经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协商一致的其他教育公益项目的基金。
第四条 成长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设立成长计划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建设银行共同组成。
第二章 资助目标和标准
第六条 成长计划每年资助13300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连续资助6年,共资助约8万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三章 受资助名额确定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受资助学生名额的确定办法
根据专项基金每年的金额和对每名普通高中学生的资助额度,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建设银行共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受资助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额,并发函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第九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受资助学校及各校受资助学生名额的确定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拟定当地受资助的普通高中学校及分配名额,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将最终确定的受资助普通高中学校及名额分配情况通知有关学校并上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四章 申请和资助程序
第十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其官方网站开辟成长计划专栏,用于对外公布成长计划的管理办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受助学生下载相关申请表格等。
第十一条 成长计划受助申请办法
(一)被选定的普通高中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工作。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4.家庭经济困难。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其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建设未来——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申请表(一)》(附件一)、《“建设未来——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申请表(二)》(附件二)和《本人承诺书》(附件三)(可到基金会网站www.cedf.org.cn成长计划专栏下载)。
(三)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四)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申请材料和《“建设未来——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四)以及本校的银行帐户信息,在每年的6月底前直接邮寄到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材料中及包装外皮(信封)上须注明“建设明天——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字样。
第十二条 成长计划的资助办法
(一)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由基金会助学计划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每年8月底完成评审后,商中国建设银行最终确定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资助名单确定后,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网站上再次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分两次将资助款汇到普通高中的账户,学校在10日内将资助款全额交给受助学生,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款,也不得扣除任何其他费用。
(五)资助款发放后,由学校把受资助学生资助款收据和签收表(式样参考附件五)一并寄到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入账。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为使成长计划能够确实达到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的目的,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定期共同举行评选优秀高中生“成长先锋”的活动:
(一)每年由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与当地教育部门,在成长计划受助学生范围内,按照德、智、体、美各项表现,综合学习成绩情况,每省评选2名(男女生各1名)优秀高中生,每年共评选56名优秀高中生。
(二)每年8月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与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举行颁奖仪式,邀请教育部门共同向每名优秀高中生授予“成长先锋”奖,并向每名优秀高中生颁发1000元的奖学金,向每名优秀高中生所在学校颁发5000元的奖励。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对成长计划资金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成长计划资金专用的一般性账户,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建设银行共同管理并签署管理协议。
第十六条 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要求提供专门的资金划拨服务方案,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的每年9月底前,根据协议规定按时将当年的助学金款项从专用账户拨付至受助学生所在普通高中的账户。
第十七条 成长计划专用账户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除用于支付开展本项目所必需的成本费用,以及第十三条优秀高中生的评选、奖励费用,还可用于经中国建设银行书面同意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各项宣传、第三方评估和其他教育领域的资助等支出。
本项目所必需的成本费用包括银行汇款手续费、邮寄费、受助学生评审费用以及其他成本费用,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每年年初提出成本费用预算,经中国建设银行书面认可后直接从专用账户中支出。
第十八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得将本项目基金挪作其它资助项目,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建设未来——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协议书》另有约定或者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以确保成长计划的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每半年向中国建设银行通报一次成长计划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度接受民政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并将专项审计报告报中国建设银行。
第二十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中国建设银行的捐赠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双方加强对成长计划专项资金的检查与监督,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落实情况,督促受资助学校加强资助金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协议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用途;
(二)资助款是否落实到受资助学生身上,是否有截流、挤占、挪用资助款的情况;
(三)成长计划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二十三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可通过教育部相关司局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成长计划的资助效果。
第二十四条 接受资助学生的名单、身份证号码、受资助金额、所在学校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相关媒体或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中国建设银行网站上向全国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成长计划专项资金,擅自变更资金使用方向的,要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及废止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会、中国建设银行共同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