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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2010-12-16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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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和省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普通高中助学,并逐步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许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得到有效资助。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实现资助政策的全覆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有效保障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费用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我省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分类明确,适当向农村和县镇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以下两个原则分担:一是省本级和市州本级所属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县市区所属学校,省直管县市、湘西自治州所属县市由省、县两级分担,其他非省直管县(区)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依据各县市区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按总人口计算,下同)情况分为四档确定,详见下表。

分类分档

省直管县市、湘西自治州所属县市

其他非省直管县(区)

省级

补助

县级

分担

省级

补助

市级

补助

县级分担

一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1200元以上

40%

60%

0% 

40%

60%

二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1000-1200元

50%

50%

10%

40%

50%

三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800-1000元

60%

40%

20%

40%

40%

四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800元以下

70%

30%

30%

40%

30%

   同时,为缓解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资金分担压力,对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等44个县统一执行第四档的资金分担比例。

(二)落实学费减免等政策。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资金分担办法,确保地方各级应分担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