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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1-27
佚名
17505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助学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300份       2011年2月9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分类确定,适当向农村和县镇普通高中学校倾斜。

    第五条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参照以下办法分为2档或3档:一是分2档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二是分3档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明确的办法分担。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分解下达到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表2)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1月20日前,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市县汇总表》(附表3)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省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确定,市县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确定。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由市县综合考虑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学生平均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