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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惠湘励志奖助学金资助 我州贫困家庭学生的通知

2011-11-28
佚名
17368

州教通〔2011〕165号

 

关于做好2011年惠湘励志奖助学金资助

我州贫困家庭学生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州直各学校:

为支持我州教育事业,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程,激励具有自立自强、积极进取精神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阶段优秀学生完成学业,由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捷美投资发展集团每年出资20万元,设立惠湘励志奖助学金。根据《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附件1),现将2011年惠湘励志奖助学金评选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州范围内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普通高中为三年级学生,中职学校为二年级学生。

申请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身体健康。

2、尊重师长,友爱同学,热心为同学和集体服务,思想品德当年达到“优秀”等级,并能在同学中起到一定模范带头作用。

3、面对困难和压力,能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

二、资助标准及名额

每生每年一次性资助金额为2000元,2011年全州共资助高中阶段学生100名,其中普通高中学生60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40名(具体指标分配见附件2)。

三、工作程序

1.根据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及有关材料。

2.学校初评确定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市教育局。

3.县市复核汇总(样表见附件4)报州教育局。

4. 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审批,下拨资金。

5.县市、学校组织发放,办好签领手续,反馈受助学生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管理。各县市、各相关学校要根据《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建立管理机制和严密的工作程序。要规范申请、审查发放程序,保证资助名额分配、贫困生评定等各个环节都做到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之成为“阳光工程”。 要加强对助学金发放实施工作的监督力度,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杜绝违纪行为。

2、加强感恩励志教育。各县市、各相关学校要举行发放仪式,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教育,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和积极进取精神。受到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回报祖国。各县市要注意收集受助学生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等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典型事例。

3、填表要求和上报时间。审批表和汇总名册要认真填写,贫困生信息要准确真实,贫困原因要详细,城市低保家庭要提供证件复印件,特殊困难学生附情况说明,学业成绩要真实准确。审批表、汇总名册于12月20日前报州资助中心(联系人:李想,联系电话:8262927,电子邮箱:help_happy@126.com)。

附件:1、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2011年惠湘励志奖助学金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指标分配表

3、2011年惠湘励志奖助学金资助湘西州贫困家庭学生申请审批表

4、2011年惠湘励志奖助学金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汇总名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湘西自治州教育事业,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程,激励具有自立自强、积极进取精神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阶段优秀学生完成学业,经友好协商,决定设立惠湘励志奖助学金。为规范奖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湘励志奖助学金主要来源为关心和支持湘西教育事业发展的苏州大学校友、校董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湘西州范围内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毕业班学生。

第四条  申请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身体健康。

2、尊重师长,友爱同学,热心为同学和集体服务,思想品德当年达到“优秀”等级,并能在同学中起到一定模范带头作用。

3、面对困难和压力,能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

第五条  湘西州各县市及州直学校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具体的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推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惠湘励志奖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中学生行为准则》者;

3.学年内有考试或考查不合格科目者;

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七条  惠湘励志奖助学金首期初定五年,由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捷美投资发展集团各出资10万元/年。届满后,视资金筹措情况再确定该奖助学金续设年限。

第八条  惠湘励志奖助学金每年资助湘西自治州品学兼优且家庭贫困高中阶段毕业班学生,其中普通高中学生占资助人数的60%,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占资助人数的40%,每生每年资助金额为2000元。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每年的县市学生情况,将指标分配到县市、学校。对于有特殊情况的优秀学生,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给予特别资助,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九条  具体工作程序

1.根据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

2.学校初评确定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市教育局。

3.县市复核汇总报州教育局。

4. 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审批,下拨资金。

5.县市、学校组织发放,办好签领手续,反馈受助学生情况。

第十条  实行公示制。各县市、州直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受助学生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湘西自治州教育局负责提供捐赠证书和捐赠发票,州、县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对象,管理、发放奖助学金,坚持专款专用,跟踪调查资金落实和受助学生情况,并提供资金落实报告书和受助学生在校学习与表现情况,接受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对奖助学金发放的检查和审核。

第十二条  苏州大学、湘西自治州教育局相关领导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和监督机构。湘西自治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惠湘励志奖助学金受法律保障,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惠湘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