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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民中教职工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处罚暂行办法

2016-03-14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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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州委“七条规定”精神,驰而不息反对“四风”,树立州民中教职工作风良好形象,建设学校作风新常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学校层级管理要求,特制定《州民中教职工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个人因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被学校检查组发现问题并在《值周通报》书面通报一次的,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考核奖金50%;一学期内被学校检查组发现问题并在《值周通报》书面通报两次的,给予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扣罚当事人本学期绩效考核奖金50%,同时扣罚科室、年级组负责人本学期绩效考核奖金10%;一学期内被学校检查组发现问题并在《值周通报》书面通报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给予纪律处分,扣罚当事人本学期绩效考核奖金100%,并对科室、年级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扣罚科室、年级负责人本学期绩效考核奖金30%。

第二条  教职工个人因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被上级部门发现问题并书面通报一次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扣罚当事人当年度绩效考核奖金30%;年度内被上级部门发现问题并书面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分,扣罚当事人当年度绩效考核奖金50%,并给予科室、年级负责人全校通报批评,同时扣罚科室、年级负责人当年度绩效考核奖金30%,学校党委对分管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科室、年级负责人因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被学校或上级检查组书面通报的,按照上述办法扣罚绩效考核奖金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受到全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学校党委对分管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学校领导因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被学校或上级检查组书面通报,除按照上述办法扣除绩效考核奖金外,学校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党委、纪委上报州教体局党组、纪检组直至上报州纪委。

第五条 本办法中“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湖南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第三条所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凡因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被查处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其他处罚措施按湖南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执行;被诫勉谈话的,半年内不得晋升晋级;被全校通报批评的,一年内晋升晋级、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实行“一票否决”;被纪律处分的,一年内晋升晋级、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实行“一票否决”,其他处罚措施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6年3月14日起执行,学校其它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