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简介

办学章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中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确保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中学,校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小溪桥26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高级中学建制,学制为三年。 

 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立足学校实际,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终生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积极促进教育强州建设,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校训、校风、教风和学风。

办学理念:以德立校 素质为重 突出特色 开拓创新。 

办学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以德立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力争把学校打造成“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三湘名校

校训:诚、朴、勤、勇。

校风:尊师爱生、文明守纪、团结向上。

教风:忠诚事业、热爱学生、严谨务实、追求卓越。

学风:勤奋好学、踏实求真、打好基础、发展能力。

第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校,提高质量”的发展策略,全心全意依靠教师办好学校,全力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治校,遵照学校办学章程办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贡量。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奖惩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由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主管。

第九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政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校长享有国家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权利,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和相适应的人事权;同时,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校长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教职工,共同办好学校。

    第十条  校长要坚持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咨询、评议和监督,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重大决策接受校务委员会的审议。自觉接受党组织或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教职工培训方案,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筹措教育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待遇;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一条  凡学校重大的人事调整与安排必须通过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凡学校重大的改革方案、重大的决策措施及大额开支,必须通过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大额基建工程、修缮、物品采购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学校一种基本方式(工会为教代会常设机构),应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湘政办发〔2002〕44号《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学校依法设置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等管理机构。各科室是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要经常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校务委员会是校长提出重大决策的参谋,一般由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分管教代会的校级领导、副校长等组成,其基本权利义务是负责审议研究校长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行政例会制度。行政例会是校长履行其职责的职能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周一下午召开)。学校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校长要定期举行学校行政会议,各有关人员要认真参加并严格按照行政会议要求,认真负责地保证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要建立学校领导班子学习制度,以提高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各职能机构岗位职责:

(一)校长职责:在上级党委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组织学校行政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有关基础教育的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党委的决议;

   3.领导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领导、组织教职工政治、业务学习,帮助提高教职工业务水平,领导组织教职工聘任工作,搞好教职工队伍建设;

   5.关心教职工以及学生生活,组织生活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6.领导开展勤工俭学,组织管理好学校校舍、设备和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7.对外代表学校,就全校工作对上级领导部门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学校法人代表;

    8.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以上工作。

(二)党委书记职责:

1.全面主持校党委工作;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批示在本学校的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3.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党委成员做好本校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5.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和监督工作,抓好支部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领导组织本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7.领导和组织本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以上工作。   

(三)副校长职责:

    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主持分管的学校工作,具体职责:

1.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受校长委托,负责全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令、政策、规定,执行上级指示和学校决议。(2)深入调查研究学生思想实际,探索学生思想教育规律,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行为规范教育工作,保证教师德育队伍的建设和工作的开展。(3)负责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制订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根据社会需求改进学生管理工作。加强班级的考核评比,搞好校风、校纪、校貌建设。(4)负责主持召开德育工作会议,审批分管部门德育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布置和检查学生科的学生管理工作,研究改进措施,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和“教书育人”工作。(5)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抓好学生生活管理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6)抓好心理健康教育,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搞好家长学校工作,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7)协助校长做好其它工作。

2.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受校长委托,负责全校教学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令、政策、规定,执行上级指示和学校决议。(2)组织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工作计划,审批分管部门教务科、教科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3)组织开展教学改革活动和评课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协调各教学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教学常规、教学工作的开展。(4)主持召开教学部门工作会议,决定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布置、检查并不断改进教学工作。(5)负责师资和教辅人员队伍建设,组织教学人员“教书育人”;负责师资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6)负责管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开展工作,不断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为教育第一线提供优质服务。(7)协助校长做好其它工作。

3.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分管后勤的工作校级领导受校长委托,负责全校后勤等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执行上级指示和学校决议。(2)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维修改造计划。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制订和实施后勤工作计划;组织制订和执行后勤工作规章制度;审批分管科室总务科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3)教育后勤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4)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负责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监督检查各科室的资金情况;审批学校大额经费、“三公”经费开支。(5)组织有关科室,搞好物质供应、校产管理、卫生、绿化美化、计划生育、水电管理和设备的采购与维修工作,加强学校的食堂、医务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6)关心师生员工生活,搞好职工福利工作,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7)协助校长做好其它工作。

4.分管行政工作(办公室)的副校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校级领导受校长委托,负责学校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执行上级指示和学校决议。(2)及时准确的掌握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对外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知名度,树立学校良好形象。(3)组织起草学校报告、决议、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起草或审核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向全校发布通告、通知。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完成各种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4)组织安排全校性行政会议,督促、检查各部门执行会议决议情况。(5)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教师的考勤工作,搞好档案保管工作。(6)协助校长做好其它工作。

(四)校纪委书记主要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党员及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员、教职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和民主评议工作;

4.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及时查处违纪案件;

5.认真做好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调查和处理投诉、举报等有关事项;

6.承办上级组织和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校工会主要职责:

1.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

2.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3.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的作用,推行校务公开;

4.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党群关系;

5.参与教职工政治思想和师德建设及业务竞赛活动;

6.组织勤工俭学,科学管理校办公司,扩大创收业绩,改善教职工福利和办学条件。

(六)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校务会议、校长会议的决定;

2.协调各科室工作,汇编下发学校周工作历和领导值周情况通报;

3.负责学校重大会议的会务及重大活动的宣传、资料等工作;

4.负责学校对外联络、车辆管理和公务接待工作;

5.管理文书档案、收发及文印工作;

6.负责行政人员出勤、教职工升旗及集会考核,核定绩效奖励、加班工资;

7.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七)人事科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人力资源、人员编制及岗位的管理工作;

2.负责人员招聘、聘任、岗位变动、调动的管理,离退休手续的办理及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3.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

4. 负责安排教职工政治学习内容,落实教职工参与政治、上岗和继续教育等培训学习;

5.负责教职工薪酬、绩效及社会保险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6.协助校党委日常工作;

7.负责教职工人事档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接待办理有关人事咨询工作;

9.办理临时工的聘请、辞退手续;

10.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八)教务科主要职责:

1.提出学校课程设置方案及教师工作任务分配方案,交校长会议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全校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编制教学行事历,安排日常教学工作;

3.负责教务常规工作:招生、编班、编排课表和作息时间表、学籍管理、统计学生成绩、编制教务表册、管理图书馆、实验室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维护、办理教材订购事宜等;

4.负责教学常规检查、备课组工作检查评价,综合分析检查的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

5.负责组织各级各类考试,评估教学质量;

6.管理教师业务进修、培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7.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九)教科室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2.组织开展听、评课等教研活动和教师各级各类业务竞赛;

3.负责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命题与评价工作;

4.负责组织学科教学辅导资料的编写及试题库建设;

5.负责学校的现代教育技术推广及教室多媒体教学设施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各学科竞赛及自主招生考试培训指导;

7.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十)学生科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全校性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制定学年或学期思想教育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的思想品德教育活动,开展思想品德评价工作;

    2.指导年级组和班主任工作,开展优秀班主任和优秀班集体评选及班主任培训工作;

3. 负责寄宿生管理;

4.负责学生的奖惩工作;

    5.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纪律、卫生的日常检查评比及班级考核工作;

    6.负责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培训和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

7.组织医务室搞好卫生保健、疾病预防等日常工作;

8.负责贫困生救助工作;

9.参与德育课题研究;

10.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十一)总务科主要职责

    1.负责校舍的建设、维修和设备的购置、管理,检查各项财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2.负责购买分发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需求;

    3.负责管理食堂,妥善安排师生生活,做好生活福利保障,负责饮食饮水安全工作;

    4.领导组织勤工俭学,开源节流,改善办学条件;

    5.负责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经济预算、决算,及时向校长报告收支情况,公布有关账目;

    6.负责校园绿化和环境美化的工作;

7.组织后勤职工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8.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十二)保卫科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校园安全排查,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负责联系公安部门,处理与本校有关的治安问题;

3.负责全校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师生维护治安的自觉性;

4.协助学生科工作,负责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及上报;

5.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十三)校团委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2.组织共青团的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团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建设和发展团组织,组织团总支开展工作;

    3.负责校广播站及播音组织工作;

    4.组织开展团的各项文体活动;

    5.协助学生科对青年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学生社团活动;

6.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十四)年级组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本年级学期工作计划,做好学期工作总结。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组织本年级的教育教学活动,落实各职能部门布置的常规工作;

2.负责本年级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考核,提出拟聘的科任教师、班主任及备课组长名单;

3.负责组织年级教师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教师素质。协调年级教师之间、班主任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4.负责做好学校统一考试组考工作和年级教学质量的分析、评价;抓好年级各种培训,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 负责抓好年级班主任工作,组织召开班主任会议,研究德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德育活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6.负责年级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违规和意外事件,及时向学校报告年级重大事件;

7. 负责组建年级家长委员会,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生思想、学习情况,听取家长的意见、建议,做好家校联系沟通工作;

8.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行政管理

 学校管理按“系统、规范、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纵横结合,分级管理。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校长、副校长和科室主任负责。

(一)学校各年级设年级组,年级主任、组长负责本年级学校有关精神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及其它相关工作的协调与反馈,直接接受学校各中层领导。

(二)学校各学科教学以教研组为单位组织实施。各教研组设教研组长,负责学科教学研究和管理。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

(三)学校宣传、综治、招生、体育、卫生、校产等工作,由分管领导任执行组长,相关科室配备人员,并成立链接全校的横向组织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目标管理。全校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安排各项工作,协调运转,提高素质教育的质量。对全校教学、教育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体制下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力求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学校管理工作以全体教职工为依托,提高“校荣我荣,校耻我耻”的和谐、团结工作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管理工作以学生为中心,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由单纯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轨,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通过管理促使学校形成“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荣,生以勤学为先”的良好风貌。

    第二十一条  强化综合治理工作,搞好学校安全保卫,维护学校安定团结。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争创平安校园。

    第二十二条  抓好学校法制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科研、德育、财务、群团等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做到学校各项事务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竞争机制,强化法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四个文明建设,巩固文明创建成果。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争创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守教育教学法规。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根据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足开齐课时,保证课程计划全面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的流程管理,不断深化新课程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加强教学媒体的使用,建立各层次的教研组织,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健全教学规章制度,尤其是考核制度,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实行严格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体卫工作,建立健全体育、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落实教育部颁布的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体育课堂教学、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体育运动队业余训练,各级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搞好阳光体育运动,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落实国家推行的体育锻炼标准,定期为学生体检,不断改善卫生环境,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美育、劳动技术和计算机教育工作,将它们并入教学计划和学校工作计划,从师资、设施、装备等方面保证其教学质量逐步提高。

    第二十九条  加强第二课堂实施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结合学生特点,开展学科艺术、科技、劳动、体育等各类社团活动和兴趣组活动,并将第二课堂活动内容列入课表,列入学校的议事日程,把活动效果列入教师考核目标。

第三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的有关规定,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向课堂四十五分钟要质量。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学习成绩的检测与评定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整个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成绩检测与评定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一年一度的新生入学工作,巩固率达到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使学生能上学,上好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同时做好学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的评价制度,坚持每学年的教学观摩评优制度,坚持行政随堂听课的制度,有关教学的各项评比检查结果,均记录于教师的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学评估是检测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教学业绩的一种重要手段,学校要建立教学管理评估领导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工作计划,提出评估的步骤和要求,统一部署和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加强教学档案的管理,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行政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两个方面,教务科应指定专人管理教学档案,并按学校归档制度按期归档。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大力加强德育工作,在学生中广泛开展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成立家长学校并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校外活动实践基地,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劳动,学会创造,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

第三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教基一〔2012〕2号《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学校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完善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评价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家长委员会要在学生德育管理中更好地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密切家校联系,形成教育合力,推动素质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全方位进行德育教育工作。拟定好德育整体规划体系和分年级分阶段实施的具体内容,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具体,便于操作,便于考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对学生德育的总体要求,结合学生的年龄特征,生理特征,心理特点,社会发展要求,和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有的放矢,开展德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德育管理工作应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公安、司法、交通、工商、市管、卫生、防疫、文化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

    第四十一条  德育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综合素质评定,是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由班主任认真操作,通过评定,激励学生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进步;通过评定,检查德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德育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是以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根据学生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关心教职工的成长,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和使用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条件保证教职工的业务进修和智慧才能的充分发挥,按照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本校的发展实际,做好师资队伍的选拔、补充、培养、考核、晋升、奖惩、调整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文凭,未取得大学本科文凭的教师应积极参加学历进修,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本科文凭。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方可担任相应年级教学工作。学校职员和实验教师,必须要有相关专业的专科学历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关心爱护学生,团结协作,遵守纪律,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完成教学任务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四十六条  教师必须熟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并具有较宽的知识面,积极参加省市教育学院的岗位培训,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能按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科学地组织教学。

    第四十七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享有被聘和拒聘的权利,了解落聘或解聘的原因,了解晋升、工资升级的情况;(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学中应循循善诱,因才施教,不得歧视侮辱排斥后进生,不得进行家教家养活动。教师要严以律己,为人师表,衣着整洁,自然大方,讲普通话。

第五十条  学校要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要根据学校的任务和发展,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使之早日担当起教学重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一支高素质,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队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优先选派他们参加各种教学研究,学术研究,考察调研活动,使他们不断充实知识,掌握新技能,让他们总结经验,撰写论文,编写教辅资料,重视发挥他们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让他们做好中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大力提倡教科研工作,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会。学校对校、州、省级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按不同级别予以奖励和表扬。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理组合,全员聘任。健全对教职工的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考核应以教职工的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为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评,其结果与教职工的荣誉待遇、评优、评先、职称考评和绩效工资挂钩。考核必须坚持“严肃、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学校建立考评小组。考评结果张榜公示,考评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管理工作涉及学校、家庭、社会等方方面面,要使学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必须充分发挥科任教师,教辅人员,学生家长,社区等的作用,坚持全员育人的方针。

    第五十五条  学生管理工作由分管德育副校长负责,学校设立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即学生科、团支部、年级组、班主任。

第五十六条  学生管理必须充分发挥学生自治、自理、自律的自我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形成自我发挥,自我完善的态势。

第五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贫困生资助全覆盖政策;(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四)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家长除充分享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应充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参加学校举办的家长学校,接受教育,了解子女在校表现,向学校或教师提出帮助和教育子女的意见或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或教师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安全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出整改、直至采取法律手段以及代理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履行对子女进行思想品德培养和教育,创设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由于被监护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的,有代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等。

    第六十条  学生的成绩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务科负责掌握。学生的学习成绩是学校对学生掌握所学知识与技能的程度,完成学习任务情况的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的方式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采用等级制,所开设学科均应考核。

    第六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关方面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等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二条  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做好毕业生的升学工作,是作为完中学校学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测办学效果的重要内容。学校有责任做好这一工作,此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操作实施。

第六十四条  建立学生档案,设专人负责,具体要求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施。其内容包括学生违纪情况、学生获奖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班级竞赛情况、后进生转化情况、处分学生情况等。

 

 

第八章            后勤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后勤、财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并认真履行服务项目的承诺,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办事效率,让教师、学生及家长满意。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政府全额拨付。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代办代收项目须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经校长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好用好经费。搞好年度经费预、决算。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接受国家物价、审计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审查,定期向教代会进行财务公开。

    第六十八条  后勤、财物部门应和学校一道集中相应的资金,用于教育教学的发展,用于学校办学条件和环境的改善。

    第六十九条  图书室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办好学校,搞好教育的基本条件之一,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教务科具体实施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管理,有计划地购置图书。

    第七十条  对教学仪器、设备和卫生设备设施管理是学校后勤工作的一部分,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已有器材和设施的使用,做到物尽其用。

    第七十一条  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防国家财产流失和浪费,切实加强借物、领物制度执行,保证物尽所需。加强校园和教育教学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第九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七十二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决抵制腐败现象,反腐倡廉,实行党内监督,要坚持和保证党组织对学校的财务、福利、奖金分配、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监督作用,坚持实施校务公开。

    第七十三条  制定学校的财务和财产管理、人事与档案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实行行政考核,党组织保证监督及部门管理年终书面总结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开源节流,反对铺张浪费,坚持对口接待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超标使用。实行帐务公开,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年度财务民主内审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本校。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教代会、解释权属于学校。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解决。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中学

二〇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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